专业号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制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等工作。负责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林木种子的管理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制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审核林地征用、占用情况。管理市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市草原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制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负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编制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发展与建设,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森林旅游管理。

九、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火情监测预警等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十、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和建设资金。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全市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进行稽查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市秦巴生态保护总体规划,指导县区编制涉及秦岭、巴山的生态保护规划。负责调研秦巴生态状况,提出秦巴生态保护政策的建议,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巴生态保护项目。贯彻执行有关秦岭、巴山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涉及秦巴生态保护的有关市级专项规划的执行;组织开展秦岭、巴山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秦巴生态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并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十五、牵头负责全市脱贫攻坚生态脱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生态护林员政策;落实中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退耕还林政策。

十六、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行为,实施绿色屏障工程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责任清单》规定相关工作。

十七、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智慧城市建设应用及数据采集推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产业招商引资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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